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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7年01月13日 来源: 上海普陀引 言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指标统计附表、附图等。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16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电话:52564588-2341或2343。
一、概 述
2016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根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区政府要求,严格执行《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普陀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普府办〔2016〕40号)等文件的要求,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公众关切,进一步强化基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截至2016年底,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到2016年底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683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本年度新增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30条,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1条。
(一)主动公开范围:
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原则,主要公开包括规范性文件1条、规划、计划类信息2条、财政类信息30条、行政许可类信息188条、行政处罚类信息58条等。
(二)主动公开途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渠道拓展方面的有关阐述):
1、加强网站更新,在区政府普陀政务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强化网站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提高信息公布的主动性、时效性和参与性;
2、发挥微博功能,通过政务微博发布区卫生计生委重要工作和健康科普信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图像让公众了解卫生计生相关信息,普及疾病预防和健康保健科普知识;
3、出版健康普陀报,加强宣传,增加信息报道,扩大政府信息的传播范围。
(三)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水质监测及信息主动公开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6〕007号),主动公开本辖区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的水质监测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2件,其中网络申请82件。
从申请的信息内容来看,约50%是涉及行政许可类信息,约33%是涉及行政处罚类信息,其余是涉及内部管理等的信息。
(二)申请处理情况
本年度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2件,其中24件为15个工作日内按时办结,58件为延期办结。
在答复中,公开或者部分公开的共计35件,占申请总数的42.7%,主要涉及行政许可类、行政处罚类等信息。其中,“同意公开答复数”的33件,占申请总数的40.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的2件,占申请总数的2.4%。
“不同意公开答复数”共计10件,占申请总数的12.2%,主要涉及行政处罚类等信息。其中,“涉及个人隐私”的1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3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6件。
其他情况37件,占申请总数的45.1%,主要涉及行政许可类、行政处罚类等信息。其中,“申请信息不存在数”19件,占申请总数的23.2%;“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18件,占申请总数的21.9%。
(三)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区各行政机关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用共计246元。
同时,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确有经济困难情形的人员,依法减免了相关费用。
四、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度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6件,主要事由是行政许可类、行政处罚类等信息,其中被法院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有1件,其主要事由是行政处罚类信息。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6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现相关基础业务工作的文书制作和存档工作还存在值得改进之处。下一步,将进一步推进业务工作的法制化、规划化、标准化,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并对照《条例》和《规定》,提高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更好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
六、附表
统计指标 代码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1100 |
条 |
630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1110 |
条 |
1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1120 |
件 |
1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10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20 |
条 |
604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30 |
条 |
26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40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50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2100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2210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2211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0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1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2230 |
篇 |
1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2240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2250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3100 |
件 |
82 |
1.当面申请数 |
3110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3120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3130 |
件 |
82 |
4.信函申请数 |
3140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3200 |
件 |
82 |
1.按时办结数 |
3210 |
件 |
24 |
2.延期办结数 |
3220 |
件 |
58 |
(三)申请答复数 |
3300 |
件 |
82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3310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20 |
件 |
33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3330 |
件 |
2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40 |
件 |
1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3341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3342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3343 |
件 |
1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3344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3345 |
件 |
3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346 |
件 |
6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3350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3360 |
件 |
19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3370 |
件 |
18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3380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4000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4100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4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4300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5000 |
件 |
6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5100 |
件 |
5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5200 |
件 |
1 |
(三)其他情形数 |
5300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6000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7000 |
元 |
246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8100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8200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8300 |
人 |
2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8310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8320 |
人 |
2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8400 |
万元 |
0.1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9100 |
次 |
16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9200 |
次 |
2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9300 |
人次 |
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