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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普罚公告[2025]201)

2025年03月0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立案调查,现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整的处罚决定。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第2120258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上海市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213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http://www.shpt.gov.cn。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告联系人: 颜老师、赵老师 ,联系电话: 52831188-213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7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第2120258201号)

被处罚人:上海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631578079N

法定代表人:郑君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芝川路28号-1

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10月14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对桃浦路191弄1-6号进行卫生监督检查,该小区正在供水中。现场未查见2023年第三季度和2024年第二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现场查见二次供水溢水口未加网罩。经调查,桃浦路191弄1-6号二次供水由被处罚人负责日常管理,被处罚人未对该小区进行2023年第三季度和2024年第二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被处罚人未在二次供水设施溢水口加网罩是事实,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DB31/T 804-2014)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2.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   以上2项罚款合计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整。

你单位于贰零贰伍年叁月贰拾壹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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