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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普罚公告〔2024〕501)

2024年12月1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黄孝全: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4日对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立案调查,现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零壹佰元整的处罚决定。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普第2220240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所(地址: 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207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http://www.shpt.gov.cn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告联系人:  周老师、房老师  ,联系电话:  52831188-224。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第2220240526号)

被处罚人:黄孝全

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4****1654

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大沙乡三里村黄家山3组90号

本机关依法于2024 年6月24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4日对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269弄2号103室进行卫生监督检查,该地点正在执业中。现场查见被处罚人正在为一名女子开展牙科诊疗活动,在被处罚人手机中查见上海市居住证,居住证上有“姓名:黄孝全 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4****1654”等字样。现场查见牙椅1台、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50包,在垃圾桶内查见已使用的医用手套、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等医疗废弃物。现场查见被处罚人手机内的购买记录,购买记录内有“黄孝全、158****5178、中山北路1269弄2号103室、牙科材料、2022-07-17”等字样。现场未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查见被处罚人的卫生技术人员证书。经调查,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7月在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269弄2号103室为他人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书证、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4日向被处罚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机构听告[2024]507),被处罚人逾期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视作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零壹佰元整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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