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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普告知公告〔2024〕501)
2024年12月05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立案调查,现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整。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水事告〔2024〕50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所(地址:上海市北石路540弄30号213室)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详见http://www.shpt.gov.c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告联系人:颜老师、赵老师,联系电话:52831188-213。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5日
附件: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水事告〔2024〕507)
上海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对桃浦路191弄1-6号进行卫生监督检查,该小区正在供水中。现场未查见2023年第三季度和2024年第二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现场查见二次供水溢水口未加网罩。经调查,桃浦路191弄1-6号二次供水由你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你单位未对该小区进行2023年第三季度和2024年第二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你单位未在二次供水设施溢水口加网罩是事实,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DB31/T 804-2014)的规定。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
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以上2项罚款合计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整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北石路540弄30号213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52831188-213 联 系 人:颜家诚、赵文轩
地 址:北石路540弄30号213室
邮政编码:200333
当事人签收: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 月 日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