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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5年度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科室、执法大队、监测站: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沪环执法〔2025〕38号)要求,结合2025年度本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和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特制定《2025年度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5日       

 

2025年度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为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核心,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和迎接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牵引,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抓手,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依法、规范、精准、高效的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体系,制定本行政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促进执法与服务相统一,落实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聚焦“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突出问题,加强依法行政,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各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检查对企业的影响。

二、适用范围和分类

局执法大队依法对本区范围内纳入年度计划的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和核查。

实施方式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其他有检查计划的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非现场检查等发现环境问题线索引发的行政检查。

以下检查行为除外:(1)行政处罚立案后的现场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2)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3)对外省市经营主体在本区管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检查行为;(4)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

三、健全完善行政检查事项库

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以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通过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备案,形成生态环境行政检查事项库,未经备案的检查事项,不得开展行政检查。因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可以申请临时检查事项,并及时报相关部门更新权责清单。

对于问题发生率低、投诉举报量少、危害后果轻微、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实现监管目标的低风险事项,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除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四、健全完善行政检查对象库

依托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及法人库,以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系统及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为基础,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块从业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建立与行政检查事项相对应的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对象库,并依据职责负责检查对象库动态更新和标签管理,按照信用+风险原则实行行政检查对象分级管理。

五、检查要求

(一)检查原则

以提升企业感受度为导向,充分运用“检查码”等制度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对纳入“无事不扰”清单的行政检查事项、“无感监管”清单和“正面清单”单位的行政检查对象,开展以非现场为主的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抽查比例

根据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分级分类情况,按照规定比例对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检查。对其中列入《普陀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或有特殊监管要求的检查对象,按照相应管理要求组织检查。对于暂未开展信用评价的检查对象,按其隶属的专项检查方案组织行政检查。涉及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按相关管理要求实施。

(三)检查内容

以生态环境行政检查事项为依据,落实生态环境管理与执法工作要求,在月度计划和任务统筹基础上,对计划中明确的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等内容,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行政检查指引,规范开展行政检查。

六、主要任务

(一)开展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行政检查

开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企业专项检查,重点核查VOCs设施运行情况、废气旁路及其他非正常废气排放等突出问题。开展中小锅炉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及废气达标排放情况。根据本市空气质量保障任务,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及秋冬季大气质量保障专项行动,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局执法大队应协同区环境监测站开展重点用车企业柴油车集中使用地、停放地入户检查。结合日常巡查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核查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贴牌、冒黑烟等情况。落实生态环境部和本市碳市场管理相关要求,对本区相关单位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ODS)销售、使用单位专项检查。

(二)开展水环境领域行政检查

开展涉一类水污染物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纳管企业排放废水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污水预处理设施是否按照环评批复内容建设并保持正常运行,查处超标排污、偷排等违法行为。

(三)开展固体废物领域行政检查

落实上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部署要求,根据上级移交的线索,打击固体废物违法跨省转移行为。开展一般固体废物领域专项检查,加强对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及收集单位、湿垃圾中转站的检查力度。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和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工作要求,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实现危险废物全流程监管。

(四)开展土壤及地下水领域行政检查

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块从业单位等领域执法检查。开展地下水环境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加油站的防渗漏措施落实及地下水监测等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市环境执法总队下发名单,做好新化学物质等领域检查工作,重点开展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专项检查,规范开展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五)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行政检查

落实上级“三打”工作部署要求,持续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本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含独立实验室)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检验检测弄虚作假问题。持续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六)开展固定污染源行政检查

落实上级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要求,对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固定污染源开展分类监督检查。

(七)开展排污许可综合执法检查

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开展清单式检查,重点核查许可内容相符性,以及按证排污、自行监测、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对已完成排污登记的固定污染源和其他固定污染源实施检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等问题。

(八)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行政检查

严格落实《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监管执法联动,采取随机抽查方法,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开展事中事后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环评未批先建、久拖不验违法行为。

(九)开展监测领域行政检查

依托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落实上级关于打击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工作要求,常态化开展自动监测异常数据核查工作。落实《上海市普陀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对区环境监测站移送的监测超标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抽测不合格报告、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结果不合格报告、自动监测超标数据认定报告和异常数据分析报告等线索,局执法大队应当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问题。局执法大队要结合区环境监测站扬尘在线异常数据线索移送情况,对辖区内在建工程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开展核与辐射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市、区2025年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检查等工作。

(十一)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行政检查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要求,参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表(试行)》明确的事项,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专项工作,结合对各企业的日常检查工作,核实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应急装备及物资储备、应急培训、信息公开等工作要求落实情况,全面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及时发现问题,努力减少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十二)开展环保设施安全运行行政检查

开展环保设施安全运行专项行政检查,结合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企业专项、废水排放纳管企业专项,重点核查相关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设施、污水预处理设施等的安全工作情况。

(十三)开展企业自备加油点行政检查

对企业自备加油点开展专项检查,加强油品质量抽测、防渗改造的监管力度。收到非社会加油站名单线索的,局执法大队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十四)开展解决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行政检查

聚焦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通过12345、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渠道,结合《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要求,对夏季夜间噪声、餐饮油烟及异味等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生态环境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和巡查。建立健全重点投诉举报事项治理的长效行政检查机制,推进治理重复信访及12345热线投诉,推动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环境问题。

(十五)关于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单位的行政检查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开展情况的通知》,对相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进行检查。

七、组织保障

(一)严格规范涉企检查行为

局执法大队应根据涉企行政检查任务要求,围绕“权责法定、公平公正、高效精准、减量提质”工作目标,科学制定并规范落实年度、月度及专项检查任务。根据本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部署,规范申领并使用“检查码”。检查前主动向检查对象出示“检查码”和行政检查证件,规范开展现场检查,做好行政检查过程及结果记录。

(二)加强计划任务统筹融合

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结合排污许可证后监管要求,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综合检查。对涉VOCs大气污染物、燃油锅炉油品质量、ODS、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治理、纳管企业、企业自备加油点等专项检查任务与固定污染源检查任务统筹,在现场检查中一并开展。结合行政检查对象库标签管理,实现检查任务高效融合,做到一码进门“一查清”。

(三)实施分类分级监管措施

1、明确无事不扰事项。根据市环境执法总队《关于规范本市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2025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对涉及已申报ODS销售备案单位的检查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专项检查、一般固体废物领域专项检查的检查事项,纳入无事不扰事项,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

2、明确无感监管清单。将每个信用评价周期划分为A级的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纳入无感监管清单,并对纳入无感监管清单的企业开展无感监管。

3、落实正面清单管理要求。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排污单位纳入清单。对清单内排污单位实施非现场执法检查为主的监督执法方式,将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及时移出正面清单。

(四)深化部门协作机制

按照“应协同尽协同”原则,依托全市统一综合行政执法平台,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完善市、区生态环境各业务部门以及跨部门联合检查协同机制。结合大气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任务,统筹开展各类交叉检查行动。会同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开展各类“双随机、一公开”专项联合抽查。

(五)规范开展触发式检查

落实“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对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线索需要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启动触发式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可与计划任务统筹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现场检查,减少对检查对象的干扰。

(六)压实检查责任

局执法大队应按照本计划的任务要求,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按月推进行政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检查取得实效。进一步增强行政检查责任意识,做到检查到位,服务到位,处罚到位,督促整改到位。

(七)强化科技赋能

充分运用各类管理平台,主动发现和识别问题线索,拓展问题发现途径,优化研判方式,提升非现场检查能力,全面提升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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