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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2024)办字第4410号)
2025年01月16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劳人仲(2024)办字第4410号
上海市普陀区富院春晓餐饮服务部: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冷雪亮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审理,因你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本会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劳人仲(2024)办字44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对申请人冷雪亮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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