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更多>>
正文信息列表区域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以案释法 | 上海某餐饮服务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5年05月0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总结提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中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普陀区生态环境局选用“上海某餐饮服务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进行解读,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
(一)案件基本情况
01 线索来源
2024年5月15日,我局收到《人民来信查办单》,信访人在来信反映普陀区绥德路上海某餐饮服务公司排污不达标,周围有异味。
02 调查评估
接线索反馈后,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上海市普陀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当即前往上海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进行执法监测。
当天,天气晴、无雨,上海市普陀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采集水样。上海市普陀区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5月1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次废水总排口废水检测执行DB 31/199-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2三级标准,检出化学需氧量超过了三级标准排放限制500mg/L。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经执法人员查明,上海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注销,上海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为上海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上海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由上海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2024年8月1日,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和上海某餐饮服务公司共同委托专家对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评估。专家组基于案件相关材料,就上海某餐饮服务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形成专家组评估意见。
03 磋商情况
2024年8月7日,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与上海某餐饮服务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就生态环境损害的损害事实、责任认定、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修复后评估、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磋商。经磋商一致,双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04 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
鉴于上海餐饮服务公司积极履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经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从轻行政处罚。
05 修复情况
上海某餐饮服务公司积极履行协议项下责任,通过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活动完成替代修复。
(二)经验与启示
依法从轻 做到处罚与赔偿相衔接
本案中,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鉴于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做到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衔接。
着力宣教 推进索赔升速提效保质
本案启动后,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与上海某餐饮服务公司多次沟通,宣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提高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意愿,为顺利完成磋商、签订赔偿协议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