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禁止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4年09月05日 来源: 普陀绿容
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一系列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政策法规相继修订,筑牢野生动植物保护“安全网”。但仍有不少市民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打起野生动植物的歪脑筋,最终酿成大错。
案件简介:2024年3月中旬,普陀区绿化市容局接到市绿化市容局交办的案件线索,沈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前期对案件线索研判,我局于2024年3月底对沈某某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后续调查及鉴定,沈某某于2022年9月通过网络平台非法购买苏卡达陆龟一只,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涉案的一只苏卡达陆龟价值人民币1250元整。由于沈某某饲养不善,所购的一只苏卡达陆龟已于2022年10月底死亡。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及交办案件卷宗等证据证实。
案件分析: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因沈某某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发生在2022年9月,故法律依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订版)。2本案违法情节较轻且在调查过程中,沈某某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认错态度较好,作为自由裁量权的依据。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订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沈某某的行为系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沈某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处以野生动物价值3倍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犯罪行为,要杜绝为个人爱好而购买或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擦亮双眼”明辨所购动物种类,对于市面上流通的鸟类、龟类等小型动物,公民在购买饲养时也要提高警惕,实施交易行为前要查证动物是否为国家级保护动物(包括一级、二级)或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动物的合法来源证明要谨慎核实。避免触犯法律红线。上述保护动物名录均会定期更新,大家可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获知。广大市民朋友应以案为戒、遵纪守法,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爱护野生动物,拒绝食用、买卖、交易、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现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