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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扶持方式(一)支持总部经济发展1.对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除按照市有关规定享受市、区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外,依据其区域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2.对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依据其区域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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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扶持方式(一)支持总部经济发展1.对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除按照市有关规定享受市、区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外,依据其区域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2.对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依据其区域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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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扶持方式(一)支持总部经济发展1.对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除按照市有关规定享受市、区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外,依据其区域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2.对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依据其区域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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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扶持方式(一)支持总部经济发展1.对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除按照市有关规定享受市、区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外,依据其区域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2.对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依据其区域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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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方式(一)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1、高价值专利培育对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机构,每件专利按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对通过马德里协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并被核准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每件商标给予5000元资助。(二)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4、专利产业化对开展专利产品备案的企业、机构,给予资助20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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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项目资助:指在建或拟建的项目,时间周期为:起始不早于2024年1月1日,并能于2025年12月31日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奖励:指《实施意见》中明确的奖励内容。配套是指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各类文化产业发展资金资助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区级资金匹配。答:类别为“项目资助”的申报项目必须是在建或拟建项目,起始不早于2024年1月1日,并能于2025年12月31日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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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助领域和标准(一)产业节能1、实施节能技改、节能产品应用项目,实现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经认定的,按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最高每吨标准煤800元的资助,或按项目投资额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给予最高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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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配套支持对获得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扶持的数字化转型项目,可最高按1:1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按1: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对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立项的数字化重点领域企业,按最高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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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助领域和标准(一)产业节能1、实施节能技改、节能产品应用项目,实现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经认定的,按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最高每吨标准煤800元的资助,或按项目投资额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给予最高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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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相关领域企业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新购房款实际发生金额的2%以内比例,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分三年拨付。鼓励企业或机构自主开展或联合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科研平台、院所高校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施产业化项目,经认定,可按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3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