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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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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

    王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决定处罚款50元。
  • 09

    2023.01

    张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普府复(2022)第221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申请人张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9月18日所作第310107130059369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09

    2023.01

    张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张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普府复(2022)第201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933号法定代表人:殷路群,职务:主任申请人张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终止申请审核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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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

    张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被申请人称:武宁路地道的进口处设置有禁止外地号牌的小型汽车驶入的标志,辅助标志为7:00至20:00和周六、日和全体公民放假日除外。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
  • 18

    2024.03

    钱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钱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沪普府复字(2023)第330号申请人:钱某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申请人钱某因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3101071717180740号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二○二三年六月六日。
  • 09

    2023.01

    陈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普府复(2022)第227号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申请人陈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9月24日所作第310107130070209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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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

    邓某不服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处理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普府复字(2023)第298号申请人:邓某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申请人邓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行为并要求其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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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

    王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以警告处罚。根据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申请人乘坐小型轿车沿行驶至中山北路金沙江路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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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

    王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9日8时56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的电动自行车沿真华南路北向南行驶至南郑路路口处时,在该路口南北方向的机动车信号灯为红灯时仍继续北向南行驶通过南郑路真华南路路口,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拦下。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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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

    胡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普府复字(2023)第306号申请人:胡某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申请人胡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5月1日所作第310107171707838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