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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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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明材料(如处罚决定书)。 4、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案件,应提供已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职责请求的相关证据。 5、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 6、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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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过去一年,普陀区司法局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市司法局的有力指导下,连续第十二年取得市局考评优秀,全面依法治区形成新动能、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实现新升级、平安稳定防线得到新巩固、系统自身建设得到新加强,为法治普陀、平安普陀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深化法治政府保障工作,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023年度全区各行政机关总计负责人出庭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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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普府复(2022)第212号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申请人李某要求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9月14日所作第310107130058125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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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普府复(2022)第201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933号法定代表人:殷路群,职务:主任申请人张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终止申请审核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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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沪普府复字(2023)第317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申请人张某因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3101071717140958号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二○二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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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承办部门)以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以区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涉案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单位和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共同应诉、答复:(一)承办单位负责准备涉案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材料,提出答辩、答复的初步意见,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配合调查、出庭应诉、出席复议听证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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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承办部门)以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以区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涉案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单位和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共同应诉、答复:(一)承办单位负责准备涉案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材料,提出答辩、答复的初步意见,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配合调查、出庭应诉、出席复议听证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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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沪普府复字(2023)第330号申请人:钱某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申请人钱某因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3101071717180740号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二○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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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本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二O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