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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关于开展2023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自查工作的通知
三、自查要求(一)建设单位应于6月10日前将附件2-3盖章版扫描件报至我委邮箱(PTQstbc@163.com),具体要求如下:1.按照我委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全面自查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自查情况表》(附件2),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根据自查材料和项目实际进度定期上报、更新“建设情况、监测、监理、设施验收”四个模块内容,并保证录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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