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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明伟:本机关于2023年9月13日对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立案调查。现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叁仟零陆拾元整,没收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5盒、注射用阿奇霉素25瓶、一次性无菌注射器15袋,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玖佰元整的处罚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13日起对被处罚人涉嫌在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东路215弄7号1003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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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对当事人杭州安蔓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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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通过道路向本市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查证、验物、消毒等监督检查措施,经检查合格盖章后,方可进入本市。根据《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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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近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已公开发布。针对有的罚款起罚数额偏高、不易执行等问题,《意见》也强调,拟规定较高起罚数额的,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参考不同领域的相似违法行为或者同一领域的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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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1月4日、11月16日、11月17日和11月18日,实际成交“西施犬”、“玩具灰泰迪”、“迷你雪纳瑞”、“超小体博美”共四只,销售金额人民币分别为15000元、4600元、8700元和12800元,且当事人销售犬只前未取得犬只的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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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未按要求进行犬只销售备案的行为,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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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限期腾退住房,按照市场价格补缴租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出借。(三)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出借。否则可能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