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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
《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错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1〕214号)
《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错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1〕214号)。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房地集团:为解决公有住房出售中的差错,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纠错的范围公有住房出售后发现单位无权出售或个人无权购买,或竣工年份、朝向、层次、建筑面积、高层、多层、首次购买、多次购买、工龄、职级等有差错的,经审核后可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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