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当前位置:
- 首页
- 个人中心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普府复字(2023)第7号申请人: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法定代表人:王元,职务:局长第三人:宛某某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的普陀人社认(2022)字第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涉案《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认定为工伤。故第三人受申请人指派在工地安装电线时跌落雨水井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普府复(2022)第303号申请人: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法定代表人:王元,职务:局长第三人:肖某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的普陀人社认(2022)字第71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2022年6月30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作出涉案《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情形,决定认定工伤。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普府复字(2023)第16号申请人:孙某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895号法定代表人:张骏,职务:局长第三人:汪某申请人孙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的沪公普(白玉)不罚决字〔2022〕0003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
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姜某犯有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对姜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也在法定处罚档次之内,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沪公普(白玉)不罚决字〔2022〕0003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母亲汪某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
被申请人称:陶某用言语辱骂等形式公然侮辱404室住户人员的行为情节较重,但有主动投案、如实陈述的情形,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一日的处罚决定合法适当,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缺乏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普府复(2022)第284号申请人:姚某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895号法定代表人:张骏,职务:局长第三人:纪某申请人姚某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沪公普(真光)不罚决字〔2022〕0004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普府复(2022)第276号申请人:蔡某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895号法定代表人:张骏,职务:局长第三人:赵某申请人蔡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的沪公普(石)行罚决字〔2022〕00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普府复(2022)第283号申请人:姚某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895号法定代表人:张骏,职务:局长第三人:阙某申请人姚某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沪公普(真光)不罚决字〔2022〕0004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