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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均加盖单位公章。3、被告身份信息被告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常住人口信息(如无,可委托律师进行调取)。二、立案流程1、窗口立案当事人或代理人可关注“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进入诉讼服务,登录进行预约选择法院以及来院时间,按时到现场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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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举报编号:1310107002022033056331888)。2.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内容依法重新受理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查处结果回复。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并对举报内容重新查处。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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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遂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故于2022年9月20日根据该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次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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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认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处理其辖区内有关化妆品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