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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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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小张与小王(均为化名)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为了让女儿有更好的教育环境,夫妻俩商量购买一处学区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整。离婚后,小张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转给小王共计290万余元。小王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期间,两人仍在一起居住和生活。也许现实中还有类似的证据不充分的案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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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3年止,丈夫沈某的多次家庭暴力,导致杨某右眼完全失明、左眼半失明,耳朵听力受损。在与杨某的多次沟通中,李律师了解到,此前为了女儿,杨某一直在婚姻中忍耐,如今杨某忍无可忍,终于鼓起勇气决定提起离婚。但考虑到杨某的实际家庭情况,确定诉讼请求成为了一道难题。办案过程中,李律师认为,沈某的家庭暴力行为是本案的关键事实,直接关系到杨某的离婚诉请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第三,关于杨某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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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11年8月16日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某市的房屋,合同总价款272000元,被告首付82000元,余款190000元由被告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被告于2018年3月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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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两人因教育方式和观念的不同再次发生激烈的争执,争执过后,王某带蔡某甲、蔡某乙离开与蔡某共同居住处,此后王某及两子一直与王某父母共同生活,同年4月、7月,王某、蔡某分别起诉过离婚,均被法院驳回。分居四百多天后,蔡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相应银行存款,其中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的存款系二人成长过程中接受他人赠与所得,共计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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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来上海务工的杨某与范某登记结婚,婚后一年生下女儿。2021年至2023年之间,警方累计共向范某出具四次家庭暴力告诫书。2023年7月,杨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最终,本案当庭调解结案,调解书除确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外,还确认了离婚后范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至年满18周岁止,更重要的是,确认了离婚后杨某及女儿依旧对原住所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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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11年8月16日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某市的房屋,合同总价款272000元,被告首付82000元,余款190000元由被告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被告于2018年3月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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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小张与小王(均为化名)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为了让女儿有更好的教育环境,夫妻俩商量购买一处学区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整。离婚后,小张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转给小王共计290万余元。小王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期间,两人仍在一起居住和生活。也许现实中还有类似的证据不充分的案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