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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姜某犯有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对姜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也在法定处罚档次之内,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沪公普(白玉)不罚决字〔2022〕0003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母亲汪某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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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普府复(2022)第283号申请人:姚某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895号法定代表人:张骏,职务:局长第三人:阙某申请人姚某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沪公普(真光)不罚决字〔2022〕0004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