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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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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第二十三条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参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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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第二十三条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参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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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受到保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在政府公报上刊登。政府公报原则上不刊登上级政府及上级政府所属部门文件,不得刊登商业性广告。政府公报编辑机构以半月刊为主出刊,并可视情不定期汇总出刊。第二十六条(数据应用)建立政府公报数据库,将政府公报数据独立成库,纳入政府公报数据永久保存,不得擅自修改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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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受到保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在政府公报上刊登。政府公报原则上不刊登上级政府及上级政府所属部门文件,不得刊登商业性广告。政府公报编辑机构以半月刊为主出刊,并可视情不定期汇总出刊。第二十六条(数据应用)建立政府公报数据库,将政府公报数据独立成库,纳入政府公报数据永久保存,不得擅自修改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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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受到保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在政府公报上刊登。政府公报原则上不刊登上级政府及上级政府所属部门文件,不得刊登商业性广告。政府公报编辑机构以半月刊为主出刊,并可视情不定期汇总出刊。第二十六条(数据应用)建立政府公报数据库,将政府公报数据独立成库,纳入政府公报数据永久保存,不得擅自修改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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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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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海普陀”移动客户端、“上海普陀·长风街道”门户网站的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专栏,以及普陀区政务公开自助服务终端提交申请、查询申请状态、补正申请。(二)申请注意事项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上海市普陀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区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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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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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接收渠道1、当面提交(1)本机关在普陀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该受理窗口可同时向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政编码:200333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海普陀”移动客户端的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专栏,提交申请、查询申请状态、补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