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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的年度净利润。第四章收益上交与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应交利润的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资人单位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原则上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起4个月内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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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条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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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普陀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的年度净利润。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新增三方面内容:“由区政府授权的区级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应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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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草案)。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本区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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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健全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机制。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三是优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收益上交机制。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出资人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企业状况等因素,研究提出利润分配意见,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收益上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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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的年度净利润。第四章收益上交与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应交利润的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资人单位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原则上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起4个月内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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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的年度净利润。第四章收益上交与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应交利润的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资人单位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原则上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起4个月内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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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普陀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的年度净利润。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新增三方面内容:“由区政府授权的区级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应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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