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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监测站,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强化本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现就开展2024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相关环境监测情况于2024年7月31日前报送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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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主要实施依证监管,重点检查排放口设置、污染物排放浓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无组织排放等内容,并检查执行报告、自行监测、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2)执法大队会同区环境监测站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结合“固定污染源和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的开展,对排污单位是否按要求落实自行监测进行执法检查,未按要求落实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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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主要实施依证监管,重点检查排放口设置、污染物排放浓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无组织排放等内容,并检查执行报告、自行监测、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2)执法大队会同区环境监测站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结合“固定污染源和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的开展,对排污单位是否按要求落实自行监测进行执法检查,未按要求落实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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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监测站,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强化本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现就开展2024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相关环境监测情况于2024年7月31日前报送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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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范围(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执法检查的范围纳入本次事中执法检查的建设项目范围为: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处于施工或者调试阶段且纳入本区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执法检查的范围纳入本次事后执法检查的建设项目范围为: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且纳入本区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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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范围(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执法检查的范围纳入本次事中执法检查的建设项目范围为: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处于施工或者调试阶段且纳入本区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执法检查的范围纳入本次事后执法检查的建设项目范围为: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且纳入本区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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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要求(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执法检查的要求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对抽取的建设项目开展事中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执法检查的要求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对抽取的建设项目开展事后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负责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现场检查,依法依规开展执法工作,及时向行政审批服务科报送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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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执法检查的范围纳入本次事后执法检查的建设项目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且纳入本区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项目来源以“上海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上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为主,并结合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资料核查、数据分析掌握的情况等。执法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或技术复核发现验收报告存在问题的,及时将相关信息移送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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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执法检查的范围纳入本次事后执法检查的建设项目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且纳入本区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项目来源以“上海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上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为主,并结合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资料核查、数据分析掌握的情况等。执法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或技术复核发现验收报告存在问题的,及时将相关信息移送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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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普陀区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科学规范开展人防工程和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本区国防动员领域监管效能,结合市国动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和本区实际,现编制《普陀区国防动员办公室2025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现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八)《上海市人民防空行业经营主体信用监管规定》(沪国动规[20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