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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
《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地改〔2000〕259号)
(二)产权已移交地方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三)同幢住房内有独用、有合用的,凡厨房间和卫生间由一户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1999年12月1日前,本市居民全额出资以市场价向单位购买的独用成套使有权住房(除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外),亦可按沪房地改〔1999〕0867号文的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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