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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第十三条出售公有住房应按下列规定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多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按成本价的1.5%缴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高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按成本价的1.5%缴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出售人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成本价的12%缴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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