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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住宅小区内有以下4个部位属于业主共有:1.小区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3.小区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来源:房可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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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说联播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如何破。 具体看,《指引》从要求做的、禁止做的、鼓励做的三个维度提出具体要求和目标。要求做的属于“规定动作”,比如,《指引》对打通断头路、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系统等提出明确要求。 禁止做的属于“底线红线”。 说到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从“破”“立”两方面发力,破立并举、先立后破。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这是党中央的重大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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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在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凡是经过规划的,无论是在地下还是在地上,无论是否在小区道路上,都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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