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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依法向双方送达对方填写的送达申报表后,被告刘女士对原告填写的内容提出质疑,认为原告胡先生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并依法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胡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某银行账户存在大额收入,未如实申报,刘女士以胡先生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向法院请求分割该转移、隐匿的财产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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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人民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四)股票应提供(但不限于)法院指定期间内的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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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案涉房产应是王某婚前个人购买,并且婚后登记为其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应确认为是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异议人(案外人)李某的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债的情形较为多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定该房屋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款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尚未偿还的款项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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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11年8月16日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某市的房屋,合同总价款272000元,被告首付82000元,余款190000元由被告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被告于2018年3月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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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11年8月16日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某市的房屋,合同总价款272000元,被告首付82000元,余款190000元由被告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被告于2018年3月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