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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涉密城建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和本市保密规定执行。第十条利用档案不得有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如有违反,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一条鼓励城建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利用机制,并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利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