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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涉密城建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和本市保密规定执行。第十条利用档案不得有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如有违反,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一条鼓励城建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利用机制,并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利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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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完善未开放城建档案利用规定以守住档案安全为底线,有效利用为导向,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结合近年来本市城建档案利用实际,对未开放城建档案利用规定做了相应的补充完善。(《利用规定》第五条)一是明确对建筑物所有权人,包括小业主,都可以申请利用其专有部分城建档案。涉及涉密城建档案的利用,明确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利用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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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完善未开放城建档案利用规定以守住档案安全为底线,有效利用为导向,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结合近年来本市城建档案利用实际,对未开放城建档案利用规定做了相应的补充完善。(《利用规定》第五条)一是明确对建筑物所有权人,包括小业主,都可以申请利用其专有部分城建档案。涉及涉密城建档案的利用,明确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利用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