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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方式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区域评估和单独评估相结合的分类管理制度。2.单独评估适用国家和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技术标准。3.采用降排水法施工且开挖深度≥15米的深基坑工程,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作为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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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过程2023年初,我局地质处会法规处、市地调院对文件实施情况开展了评估,结论为“废旧立新”(仍有适用必要,但需进行修改)。6月8日,草案内容和风险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论证,专家认定决策的综合风险等级为低。同时对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内容进行了完善,由建设单位根据评估方式进行勾选。对承诺情况,我局将通过信息系统建设,在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时归集相关信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节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