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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援人与公司之间没有书面合同,援助律师研究受援人提供的工资单、银行交易明细,认为受援人的月平均工资应是4800元,日工资为220.69元,小时工资为27.59元,受援人认为符合客观情况,决定将仲裁请求变更为:“1、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9月12日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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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科技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不支持李女士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的请求。二、法院判决对于这样的加班,法院二审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科技公司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