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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

    2023.12

    主要职能

    (五)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和股权转让等事项,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指导、协调和监督城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长征镇、桃浦镇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七)按照出资人职责,配合指导、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等工作,负责分类处置、督办和核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 05

    2023.12

    主要职能

    (五)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和股权转让等事项,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指导、协调和监督城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长征镇、桃浦镇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七)按照出资人职责,配合指导、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等工作,负责分类处置、督办和核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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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

    机构职能

    (五)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和股权转让等事项,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指导、协调和监督城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长征镇、桃浦镇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七)按照出资人职责,配合指导、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等工作,负责分类处置、督办和核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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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