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当前位置:
- 首页
- 个人中心
-
(一)独用成套公寓住房的维修基金,按下述规定缴付: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装有电梯未装电梯出售人购房人出售人购房人钢混215.627.0107.827.0混合结构、砖木结构172.621.686.321.6同时,出售人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按上述规定变更产权后的住房,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应通知管房单位按《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维修和管理,并移交维修基金。
-
《本市二〇〇九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沪发改价商〔2008〕018号)。三、2009年公有住房出售的其他事宜,仍按《1996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沪府〔1996〕4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四、公有住房的出售年份为2009年,执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
(二)产权已移交地方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三)同幢住房内有独用、有合用的,凡厨房间和卫生间由一户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1999年12月1日前,本市居民全额出资以市场价向单位购买的独用成套使有权住房(除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外),亦可按沪房地改〔1999〕0867号文的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
第七条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30元的工龄折扣,确定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的计算基价,职工家庭购房时的工龄仍可以新配房职工、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第二十三条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一)多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90元。
-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第十三条出售公有住房应按下列规定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多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按成本价的1.5%缴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高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按成本价的1.5%缴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出售人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成本价的12%缴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错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1〕214号)。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房地集团:为解决公有住房出售中的差错,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纠错的范围公有住房出售后发现单位无权出售或个人无权购买,或竣工年份、朝向、层次、建筑面积、高层、多层、首次购买、多次购买、工龄、职级等有差错的,经审核后可予以纠正。
-
(三)维修基金1、装有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出售时,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2%缴付房屋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取100元的住宅电梯和水泵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购房人在购房时,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
《关于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6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后分配给职工或者用于安置动迁居民,凡属于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产权单位拒绝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承租户出售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产权单位在限定时限内出售。
-
二、1985年底前竣工、由单位购买分配给职工租住的侨汇商品住房在出售前,出售单位应向市房改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办理可售公房的确认手续:(1)侨汇商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三、产权属“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住房在出售前,出售单位应向市房改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办理可售公房的确认手续:(1)本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讨论一致的,中方职工住房出售的决定。
-
《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沪府〔1996〕46号)。市房委会:〔1996〕沪房委会发字第7号文悉。八、本方案未及事宜,按《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