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当前位置:
- 首页
- 个人中心
-
关于向上海界复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撤销行政许决定书的公告。本局于2024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住所地直接送达《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沪市监普撤字〔2024〕第072024021901号),因你单位不在住所地经营,无人签收,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维护,本局现以公告形式送达上述《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普人社职培许字第20240006号)。上海易宸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你(单位)申请办学场地变更的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任明伟:本机关于2023年9月13日对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立案调查。现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叁仟零陆拾元整,没收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5盒、注射用阿奇霉素25瓶、一次性无菌注射器15袋,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玖佰元整的处罚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13日起对被处罚人涉嫌在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东路215弄7号1003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调查。
-
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决定处罚款50元。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普府复字(2023)第326号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申请人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5月12日所作第31010717171789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该穿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普府复(2022)第221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申请人张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9月18日所作第310107130059369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被申请人称:武宁路地道的进口处设置有禁止外地号牌的小型汽车驶入的标志,辅助标志为7:00至20:00和周六、日和全体公民放假日除外。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普府复(2022)第227号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申请人陈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9月24日所作第310107130070209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该穿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