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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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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案涉房产应是王某婚前个人购买,并且婚后登记为其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应确认为是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异议人(案外人)李某的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债的情形较为多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定该房屋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款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尚未偿还的款项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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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婚前财产应该如何认定和处置引起了很多困扰,到底什么是“婚前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2015年10月,原告与被告就张某所有的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付清了全部房款,被告也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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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11年8月16日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某市的房屋,合同总价款272000元,被告首付82000元,余款190000元由被告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被告于2018年3月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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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11年8月16日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某市的房屋,合同总价款272000元,被告首付82000元,余款190000元由被告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被告于2018年3月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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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婚前财产应该如何认定和处置引起了很多困扰,到底什么是“婚前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2015年10月,原告与被告就张某所有的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付清了全部房款,被告也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