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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关于律师参与 “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实施细则(草案) 发布时间:2025-04-30

为提升“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工作成效,建立规范、科学、客观、公正的“三所联动”律师工作评价管理体系,区司法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普陀区律师参与“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了能够进一步联系群众,切实加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力度,真实听取民声,充分了解民意,现将《实施细则》向社会公示,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征集时间为2025430日至530日。

征集方式:

一、电子邮箱:

ptsfcjfzk@163.com

二、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普陀区司法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和在网站互动频道留言。

来信地址:普陀区司法局(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1219室),邮编:200333。

区司法局将对市民和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进行分析、论证,对符合上述方案制定原则和要求的意见建议予以归类采纳。

热忱欢迎您的参与!

联系人:王原 电话:52564588-7289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2025430

普陀区关于律师参与 “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实施细则(草案)  草案全文 发布时间:2025-04-30

为提升“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工作成效,建立规范、科学、客观、公正的“三所联动”律师工作评价管理体系,根据《关于深化推广“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公通字〔2023〕73号)《本市律师参与“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司发〔2024〕63号)《关于推广“三所联动”机制 深化“靠谱解纷中心”建设 优化完善普陀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的实施方案》(普委办发〔20231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对普陀“三所联动”律师工作的准入退出、工作流程、服务纪律、考核评估、经费保障等各方面机制予以规范管理。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深化推广“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矛盾纠纷多元排查化解的工作要求,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调解员队伍建设,强化专业能力和纪律作风建设的指示,合力推动调解工作取得更大实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为民。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理念,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注重高效便民,结合实际灵活确定化解方式和程序,节省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时间和成本。

(二)坚持依法依规。及时梳理并熟练掌握各类常见矛盾纠纷涉及的法律法规,结合实践不断规范完善释法内容和工作方式,准确引用法律依据,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三)坚持公平公正。保持中立立场,规范办事流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化解矛盾纠纷。

(四)坚持规范言行。在岗期间保持仪容严整,做到精神饱满、举止庄重、态度热情、语气平和。参与化解矛盾纠纷时,使用法言法语,保持理性沟通,不无故脱岗、离岗。

(五)坚持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三、工作职责

  律师参与“三所联动”工作,应当积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值班接待咨询。律师应按照各街道(镇)派出所、司法所制定的“三所联动”律师值班时间表,按时至“三所联动”纠纷调解室接待“三所联动”群众来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法治宣传,为居民、单位、社会组织及时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并做好签到考勤工作。其中派出所“三所联动”纠纷调解室原则上每周不少于2个半天值班。

  (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接受各街道(镇)司法所、派出所、各级调委会委托,积极主动参与线上、线下“三所联动”人民调解工作,协助民警、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帮助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为案件的矛盾化解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法律意见,宣传法律法规,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须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附件1)。

  (三)落实律师接待首问负责制。对于不能当场产生调解结果的案件,确保由同一个律师全程参与,律师严格按照“首次接办、全程跟踪、负责到底”的原则参与“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四)做好总结宣传工作。对于调处化解的纠纷,律师需配合提供相关信息,由人民调解员负责做好信息化系统报送工作。鼓励律师总结归纳矛盾化解方式方法,通过以案释法、形成规范指引等方式,持续加强宣传,鼓励群众通过“三所联动”机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营造“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

  (五)协调各街道(镇)司法所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六)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街道(镇)交办的其他有关“三所联动”的法律服务工作。

  四、队伍构成

  (一)参与形式

  1.以“三所联动”签约律师身份参与;

  2.以街道(镇)、居村(社区)法律顾问身份参与;

  3.以其他身份参与(包括居住在辖区的优秀律师、律师专家库成员等)。

 (二)资格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勤勉敬业;

  2.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近5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信用信息良好;

  3.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知识水平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熟悉社情民意和政府工作规则,善于做群众工作,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三所联动”工作职责;

  4.身体健康,社会责任感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5.能够自觉遵守其他“三所联动”工作管理的相关制度。

 ()禁止性规定

  律师参与“三所联动”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1.泄露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炒作有关案件,支持、唆使、组织当事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

  2.收受当事人不当利益,与当事人发生可能影响自身廉洁的交流活动;

  3.利用参与“三所联动”工作便利违规承揽业务;

  4.办理与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

  5.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行为。

(四)回避规定

律师参与“三所联动”工作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1. 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2. 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律师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再就该矛盾纠纷或与该矛盾纠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矛盾纠纷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管理登记

  1.律师名册。各街道(镇)司法所负责制作参与“三所联动”机制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册,并报区司法局审核;区司法局负责建立健全本区“三所联动”工作律师库,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2.工作管理。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负责对“三所联动”参与律师的指导监督工作。各街道(镇)派出所负责对律师日常工作、值班等进行考核管理,每季度将律师日常工作及值班等情况及时报送至区公安分局。各街道(镇)司法所负责对律师进行矛盾纠纷化解质效进行考核管理,每季度将工作情况报送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退出程序

  律师参与“三所联动”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街道(镇)司法所应及时将其调整出“三所联动”律师名册,并及时报区司法局审核

  1.多次收到有责投诉的或履职不力,未能完成本实施意见第三项工作职责,考核测评结果较差的;

  2.违反本工作规范第四项第三款、第四款明确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3.因健康状况、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的;

  4.其他不宜继续参与“三所联动”工作的情形。

 五、工作保障

  (一)区公安分局要为“三所联动”律师提供规范的办公场地,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用品,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必要的保障。

  (二)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养教育相关培训,提高律师调处矛盾纠纷能力水平,指导督促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三)区司法局应做好签约律所参与“三所联动”工作经费保障。

  (四)各街道(镇)派出所、司法所要挖掘选树一批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强、群众认可度高的律师,进行典型选树,培育推广典型,大力褒扬先进,重点宣传,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六、评估

  (一)评估机制

  1.对于以“三所联动”签约律师身份参与的,由各派出所、司法所根据下列指标进行评估管理,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与区司法局组成考核小组,对三所联动签约律师事务所进行评估考核:

  (1)“三所联动”调解矛盾纠纷数;

  (2)“三所联动”法律咨询数;

  (3)“三所联动”调解成功率;

  (4)“三所联动”案件律师全程跟进率(全程跟进调处的案件/所有调处的案件);

  (5)律师收到有责投诉数。

  2.对以居村(社区)法律顾问身份参与“三所联动”的律师,由各街道(镇)司法所参照上述“三所联动”签约律师标准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应作为下一年度聘任居村(社区)法律顾问的重要依据。

 (二)投诉处理

  各街道(镇)派出所、司法所负责受理律师在“三所联动”工作中产生的投诉举报,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便捷受理、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如经查实确有投诉举报相关内容的,应及时上报处理。

普陀区关于律师参与 “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实施细则(草案)  背景介绍 发布时间:2025-04-30

一、制定背景

为提升“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工作成效,建立规范、科学、客观、公正的“三所联动”律师工作评价管理体系,根据《关于深化推广“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公通字〔2023〕73号)《本市律师参与“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司发〔2024〕63号)《关于推广“三所联动”机制 深化“靠谱解纷中心”建设 优化完善普陀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的实施方案》(普委办发〔20231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制定依据

1、《关于深化推广“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公通字〔2023〕73号)

2、《本市律师参与“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司发〔2024〕63号)

3、《关于推广“三所联动”机制 深化“靠谱解纷中心”建设 优化完善普陀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的实施方案》(普委办发〔202318号)

三、制定过程

20253月,区司法局启动了《实施意见》的制定工作,召开政策制定讨论会,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书面征求各部门意见和政策修订讨论会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了目前的草案。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工作保障、评估六部分内容,对普陀区“三所联动”律师工作的准入退出、工作流程、服务纪律、考核评估、经费保障等各方面机制予以规范管理。

普陀区关于律师参与 “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实施细则(草案)  会议审议情况 发布时间:2025-04-30

普陀区关于律师参与 “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实施细则(草案)  决策结果 发布时间:2025-04-30

普陀区关于律师参与 “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实施细则(草案)  政策预公开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30

普陀区关于律师参与 “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实施细则(草案)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发布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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