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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2025-05-23

为加强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公共数据资源高质量供给与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区数据局正在进行《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普府规范〔2020〕4号)的修订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上海市数据条例》《上海市公共数据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修订本办法。现将《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为切实加强公众参与,有效发挥政策效能,希望广大市民和各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普陀区数据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和在网站互动频道留言。

来信地址:上海市同普路602号4号楼,上海市普陀区数据局数据发展科收,邮编:200062。

电子邮件地址:liyan@shpt.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22日。

《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草案)  草案全文 发布时间:2025-05-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公共数据资源高质量供给与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上海市数据条例》《上海市公共数据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本区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区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规划、收集、归集、存储、加工、治理、传输、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开发利用、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本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统一标准、分类分级、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机制

本区依托上海市普陀区数据发展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公共数据管理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责分工

区数据局是区公共数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区公共数据工作。

区城运中心(区大数据中心)具体承担区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管理工作。

区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公共数据管理制度,做好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明确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首席数据官(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数据执行专员(职能科室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具体公共数据工作。

第二章  公共数据归集和治理

第七条  大数据资源分平台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共享、开放公共数据。原则上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共享交换渠道。

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应与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对接,接受公共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数据集中统一管理

区各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公共数据,由区城运中心(区大数据中心)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九条 数据责任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明确相应的数据责任,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编制本部门职责目录、系统目录、数据目录;

(二)向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归集本部门公共数据;

(三)实施本部门公共数据维护更新校核;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条 数据采集原则和要求

区各职能部门根据“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采集公共数据,实现全区公共数据的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第十一条  数据归集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将数据目录中的公共数据向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汇聚。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数据目录中的更新频率,对本机构共享的公共数据进行更新,保证公共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 数据整合

区数据局应当依托区城运中心(区大数据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共数据进行整合,并形成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和相关主题数据库。

第十三条  质量管理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机构履行职责需要,对本机构公共数据开展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

区城运中心(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区内公共数据的质量监管,对公共数据的数量、质量以及更新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全面评价,实现数据状态可感知、数据使用可追溯、安全责任可落实。

第三章  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

第十四条  共享原则

公共数据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区各职能部门应无偿共享公共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数据应当全量上链、上云,充分共享。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各职能部门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共享要求。区各职能部门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职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十五条  共享类型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授权共享和非共享三类。列入授权共享和非共享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区各职能部门因履职需要,要求使用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应当无条件授予相应访问权限;要求使用授权共享类公共数据的,由区数据局会同对相关公共数据授权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由区城运中心(区大数据中心)授予相应访问权限。

第十六条  开放原则

本区以需求导向、分级分类、公平公开、安全可控、统一标准、便捷高效为原则,推动公共数据面向社会开放,并持续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

第十七条  开放类型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类。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列入非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

非开放类公共数据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类。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提出数据开放请求,相关区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开放清单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数据目录范围内,编制本单位的数据开放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通过共享、协商等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纳入本单位的数据开放清单。

第十九条  授权运营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指将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活动。本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章  安全管理和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区数据局安全管理职责

区数据局应当统筹本区公共数据安全规划,建立公共数据安全体系和标准规范,制定并督促落实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处理重大公共数据安全事件。

第二十一条  区网信办安全管理职责

区网信办负责指导区各职能部门建立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区城运中心(区大数据中心)安全管理职责

区城运中心(区大数据中心)应当对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并实施公共数据管控体系和公共数据安全认证机制,定期开展重要应用系统和公共数据资源安全测试、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区各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确定安全管理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强化系统安全防护,定期组织开展系统的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风险评估、日常监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的保密审查等安全审查机制,并开展公共数据安全检查。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明确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和要求,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  灾难备份

区数据局应当制定本区公共数据灾难备份分类分级评价和管理制度。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管理制度,定期备份采集、管理和使用的公共数据。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制定有关公共数据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危害公共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加强日常监督

区数据局、区城运中心(区大数据中心)应当通过随机抽查、电子督查等方式对区各职能部门的公共数据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对于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开展督查整改。

第二十七条  开展绩效考核

区数据局应当制定公共数据管理考核办法,开展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引入第三方评估

区数据局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数据目录编制、公共数据质量、更新时效以及共享开放情况等,对本区公共数据工作定期开展调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

区各职能部门应在每年按规定时间向区数据局提交公共数据管理、共享、开放和应用等情况年度报告。

第三十条  法律责任

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数据采集的原则和要求采集公共数据的;

(二)未依托电子政务云实现公共数据集中存储的;

(三)未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实现公共数据集中归集的;

(四)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其他单位提出的共享要求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参照执行

运行经费由区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运行经费由区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电子政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草案)  背景介绍 发布时间:2025-05-23

一、修订背景

《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普府规范〔2020〕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工作主要参考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等规定。2020年我区发布《管理办法》后,上海市也相继出台若干公共数据相关规定,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作出了更详尽的指导和规范。2024年机构改革后,《管理办法》中相关职责分工也有相应调整。同时,作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普府规范〔2020〕4号)将于2025年9月到期。在上述背景下,区数据局本年度牵头启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2.《上海市数据条例》(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3.《上海市公共数据共享实施办法(试行)》

三、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从总则、 公共数据归集和治理、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安全管理和权益保护、监督考核和附则等6个方面制定了32条细则。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更新了2020年以来中央及市级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公共数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增加了工作机制;根据机构改革情况调整了职责分工相关表述。

二是公共数据归集和治理。删除规划建设相关条款;根据上海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链管理要求将职责目录、系统目录、数据目录在数据责任条款里进行明确;在数据整合条款中对基础数据库和相关主题数据库进行明确。

三是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删除开放数据利用相关条款;增加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条款。

《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草案)  会议审议情况 发布时间:2025-05-23

《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草案)  决策结果 发布时间:2025-05-23

《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草案)  政策预公开解读 发布时间:2025-05-23

为加强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公共数据资源高质量供给与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区数据局本年度牵头启动《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现就《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普府规范〔2020〕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工作主要参考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等规定。2020年我区发布《管理办法》后,上海市也相继出台若干公共数据相关规定,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作出了更详尽的指导和规范。2024年机构改革后,《管理办法》中相关职责分工也有相应调整。同时,作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普府规范〔2020〕4号)将于2025年9月到期。在上述背景下,区数据局本年度牵头启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二、《管理办法》的修订依据是哪些?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2.《上海市数据条例》(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3.《上海市公共数据共享实施办法(试行)》

三、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从总则、 公共数据归集和治理、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安全管理和权益保护、监督考核和附则等6个方面制定了32条细则。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更新了2020年以来中央及市级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公共数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增加了工作机制;根据机构改革情况调整了职责分工相关表述。

二是公共数据归集和治理。删除规划建设相关条款;根据上海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链管理要求将职责目录、系统目录、数据目录在数据责任条款里进行明确;在数据整合条款中对基础数据库和相关主题数据库进行明确。

三是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删除开放数据利用相关条款;增加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条款。

《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草案)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发布时间: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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