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资赋能・产业落地快问快答(四)物业转让 2025年05月12日     来源: 普陀规划资源

为进一步体现《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 加强规划资源要素保障的指导意见(2025版)》的服务性和便利性,更明确解答企业关心的共性问题,现推出【规资赋能・产业落地快问快答】系列政策解答,包括规划空间、规划指标、土地供应、物业转让、存量盘活和地下空间利用六个版块,分六期推出。

物业转让

问题13企业取得的产业用地和产业用房,能转让吗?

答复:这得看情况。

如果是以自用为主的产业用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是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的。

如果是非园区平台、领军企业的通用类研发用地上,除生活配套设施以外的物业可转让比例不超过30%

如果是园区平台或领军企业的物业,在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转让。具体来说:

1)园区平台、领军企业的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通用类研发用地上,除生活配套设施以外的物业可转让比例不超过50%。可转让物业,鼓励整体转让,对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确有物业购置需求的,转让和不动产登记的最小单元不小于层,且标准层面积应当符合产业发展客观需求。

2)园区平台采用直接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可转让物业的60%,领军企业不得超过40%

3)园区平台转让的物业,自转让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5年后确需转让的可由园区平台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按约定价格优先回购,放弃优先回购的可以转让给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的企业或研发机构。领军企业转让的物业由领军企业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按约定价格回购。

依据:《关于加强上海市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规划资源规〔20216号)第十六条

 

问题14股权转让联合监管后续会出台相关豁免事项清单吗?

答复:去年,本市建立了涉产业用地企业股权变更联合监管的相关制度。为支持企业合理股权转让、减轻企业负担,市规划资源局结合工业用地二级市场建设,正在牵头研究豁免事项清单,具体以正式发文为准。

 

问题15企业早期拿地后部分已建厂区,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剩余的土地无使用需要,可不可以转让给其他企业?如果可以,怎么办理手续?

答复:工业用地在满足企业自用需求后节余的部分,在符合行业部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分割转让给其他企业。操作路径:企业向园区管理机构或镇(乡)政府申请后,由规划资源部门明确分割部分的规划建设条件、产业部门明确产业准入、绩效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在经区政府同意后,通过土地交易市场完成转让程序。

依据:《上海市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政策工具箱(1.0版)》(沪规划资源用〔2024126号),1-8节余土地分割转让

案例:某产业园区于2004年投资建设,总占地约1010亩,开发建设约800亩,剩余约210亩未开发。2017年,在属地政府的支持下,对未开发土地进行节余土地分割,通过引入新的合作主体,实现存量土地二次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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