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满满!各地临时用地管理政策大合集 2025年04月10日     来源: 普陀规划资源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针对近几年一些地方暴露出的临时用地不临时、侵占耕地红线等亟待规范整治的问题,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陆续发布了相关法规和通知,来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各地以自然资源部颁发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实际工作,也纷纷出台临时用地的相关管理文件。

由于配套政策多种多样,不可能“一网打尽”,小编择取部分近两年出台的临时用地管理的核心文件,形成“政策工具包”,供大家一起学习参考。后续将持续关注临时用地新政动态。

 

  国家相关政策  

202111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1.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2.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3.严格临时用地监管,建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一张图管理。

 

20237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2023]1280号)

1.全面实现临时用地上图入库。上图入库的临时用地范围是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上的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上临时使用土地的,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

2.加快存量临时用地信息补录、做好临时用地政策衔接、强化临时用地监管等。

 

202410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

1.对临时用地期限进行差异化管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可申请继续使用,总期限不超过四年。

2.临时用地申请继续使用时,可以根据项目使用和复垦情况,将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扣除,按照缩减后的范围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相关政策  

各地以自然资源部颁发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实际工作,纷纷出台临时用地相关管理文件。小编选取上海、浙江、江苏等地文件,提炼核心内容如下:

上海《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331号)

1.详细界定临时用地范围,明确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如选址确实难以避让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中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2.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工期长于临时用地批准期限或主体项目建设超期未竣工,需继续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重新办理一次临时用地使用审批  

3.主体项目建设单位是临时用地的权利义务主体,按照批准内容和期限临时使用土地,承担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复垦的义务。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苏自然资规发〔20233号)

1.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后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申请使用临时用地。

2.对于选址,要科学合理,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3.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限。不得下放或者变相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以及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4.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期限和约定条件临时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318号)

1.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批准使用临时用地。

2.根据临时使用用途的功能特点、建设内容等实际需求,要求除省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外,一般项目规模不超过主体项目批准 面积的30%,且单块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

3.临时用地申请人为土地复垦义务人。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将临时用地恢复原地类或可供利用状态,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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