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荟萃 更多>>
正文信息列表区域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农民工权益受侵犯 法律援助来护航 2019年01月04日
一、概况
1、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2、案由:劳动纠纷
3、受援人:邵某,陈某,朱某,王某
4、援助机构: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
5、承办律师:李影律师 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
二、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受援人王某进入A公司工作,A公司将王某指派到B商场担任保洁员,每天工作时间为晚上十点到早上十点。2018年8月,B商场忽然停止了受援人的考勤,不允许其进入工作地点。受援人与相关领导联系后得知,A公司欲辞退受援人等几个年龄较大的人员。受援人多次试图与公司领导沟通,公司均未做出明确的答复,导致受援人与B商场及A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发生冲突,王某和其他几位年龄较大的员工均系外来务工人员,不知道如何正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来到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三、承办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王某的援助请求后,指派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李影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李影律师在接受中心的指派后,积极联系王某,在与王某沟通的过程中得知,其每天要工作12小时,全年无休,A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且工作至今未签订过劳动合同,未为受援人缴纳过社会保险。承办人得知受援人的情况后,曾试图与A公司进行沟通以便快速缓解双方冲突,但是A公司拒绝沟通,并向王某发出通知,以王某已经超过50岁,B商场不同意任用50岁以上人员为由要求变更王某的工作地点,同时,王某的同事邵某,陈某等人相继找到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心接受申请后,最终决定由李影律师统一代理四位劳动者的劳动纠纷案件。
李影律师承办此案后多次与几位受援人沟通,通过分析认为,A公司虽然有工作人员曾口头提出要开除几名受援人,但是从未正式做出相关通知,若受援人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赔偿金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但是A公司一直未为受援人缴纳社会保险已经侵犯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于是,承办人向A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A公司为几位受援人缴纳社会保险,在合理时间内,A公司未能纠正其违法行为,因此,承办人代受援人以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此后,承办人根据每人的工作时间,计算出每人每天的加班时间,以此计算出每人的加班工资,进而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四、代理意见
在案件交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立案前,承办律师经过仔细的整理,将证据分类理清,写明内在的证据关联性才将证据递交。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影律师通过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与参加庭审,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申请人主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A公司应当支付受援人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按照受援人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同时,受援人每天在商场关门之后的晚上十点钟开始在商场工作,早上十点商场开门时下班,由于B商场有明确的开关门时间,所以对于夜间保洁员的工作时间可以予以确认。接下来的争议焦点就是A公司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庭审中,A公司提供了受援人的工资条,每张工资条都以上海市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受援人的加班工资,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受援人与公司之间的工资约定,所以无法推翻公司所提供的工资条,因此在主张加班工资方面存在诉讼风险。
五、判决结果
经过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A公司意识到其在用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之处,最终同意与劳动者进行调解,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对受援人予以一次性补偿,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六、社会效果
本案系典型的劳动纠纷,由于企业在用人过程中用工不规范,且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未能采取恰当的方式,导致劳资双方矛盾激化,本案劳动者在申请法律援助之前曾采取到公司静坐等方式与公司谈判,双方多次报警均未能妥善纠纷。
在仲裁庭庭审过程中,企业意识到其诉讼风险,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受援人对结果非常满意,那种溢于言表的喜悦之情,援助律师也深深为其感动。受援人特送来锦旗向援助中心以及援助律师表示感激之情。
七、律师感言
律师在接受该案之初,意识到双方矛盾比较激烈,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未没有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纠纷,在通观案件的整体情况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问题,承办人从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入手,打开案件的突破口,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其面临的困境,最终双方以调解方式解决本案,缓解了双方的纠纷,作为援助律师也为其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