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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废纸老伯被打伤 申请援助获赔偿 2018年12月26日

一、概况

1、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3、受援人:蔡某

4、援助机构: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

5、承办律师: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许莉静律师

二、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5日19时许,蔡老伯在普陀区长寿路某购物中心门口收废纸箱时,某购物中心保安曾某某上前阻拦并与其发生争执,曾某某用拳头击打蔡老伯头面部并用膝盖顶撞蔡老伯腹部,后经路人报警,民警对行凶的曾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将蔡老伯送医院治疗。蔡老伯送医后,经过医生的全力治疗,虽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因遭受外力作用致肠全层破裂。经司法鉴定,蔡老伯的伤势构成重伤。2017年10月2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曾某某故意伤害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蔡老伯为安徽农村户口,虽然已过退休年龄,但因农村条件限制并不能享受退休待遇。而此次受伤后,蔡老伯原本在本市某小区物业担任绿化园林维护的工作也被人接替,再加上蔡老伯为继续治疗已经支付了几万元的医疗费,本次事件造成身体损伤和经济压力,对于本就生活困难的蔡老伯来讲更是雪上加霜。

三、承办经过

2017年11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蔡老伯向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指派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许莉静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许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谈受援人蔡老伯,认真听取蔡老伯对事故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听取了检察院和法院对刑事案件处理的意见,旁听了刑事案件开庭全过程。并就蔡老伯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就医记录、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进行了仔细的清点及整理。

许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曾某某为外地来沪务工人员,在商场担任保安一职,收入不高,经济能力有限,其家属的经济条件也无力承担巨额的经济赔偿。如果在刑事案件中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话,曾某某被判处刑罚后,蔡老伯亦可能无法取得经济赔偿。

许律师仔细分析案情后认为,因曾某某在工作期间履行职务将蔡老伯打伤致残,某购物中心和曾某某所在保安公司在选任员工和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保安公司和商场应对曾某某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许律师帮助蔡老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将某购物中心和曾某某所在保安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四、争议焦点

此案核心问题如下:首先,曾某某因判处刑罚失去人身自由,导致蔡老伯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以及后续治疗的费用承担出现了问题;其次,对于某购物中心和保安公司是否成为本次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尚无法确定;再者,涉嫌刑事犯罪的民事赔偿案件,对于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两项赔偿项目,人民法院暂无法处理。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一是要代理蔡老伯起诉;二是要保障损害赔偿的范围及金额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三是蔡老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误工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四是最终目的是能使蔡老伯得到应有的赔偿。

五、代理意见与结果

承办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遭受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赔偿。

为了确定本案的赔偿范围,承办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蔡老伯的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司法鉴定。承办律师根据司法鉴定书确定了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数额,并向蔡老伯曾经工作单位就蔡老伯提供劳务服务、工资收入及其他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代蔡老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立即组织开庭审理,保安公司和购物中心辩称:其一,认为曾某某殴打蔡老伯超出了工作范围,购物中心和保安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二,曾某某对其犯罪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蔡老伯不服从购物中心管理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其三,保安公司和购物中心对蔡老伯要求其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项目的请求金额过高;其四,因法院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暂不处理,故司法鉴定费应由蔡老伯自行承担。

经过两次庭审,承办法官在听取了原被告各方的意见,结合各方的举证材料,并就相关事实进行充分了解后,作出了民事判决。因保安公司系曾某某的用人单位,曾某某系在执行保安的工作任务时致人损害,由保安公司赔偿蔡老伯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四万余元。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对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蔡老伯在条件成熟后再行主张。

六、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刑事案件引发的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案件,本案的原告蔡老伯,在发生人身损害侵权事故后能及时报警、很好的保存病例、医疗费收据等原始凭证,之后又申请法律援助,由专业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服务,使得蔡老伯无论在法律还是在诉讼程序上都得到了最专业的保障。

由于本案的加害人曾某某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导致受害人蔡老伯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虽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较为简单还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提供免予缴纳诉讼费等便利条件,但本案符合侵权责任法关于用人单位对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人损害进行赔偿的规定,蔡老伯因曾某某的侵权行为可向其用人单位即保安公司要求全额赔偿。因此,律师在权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利弊后,果断的选择后者,使得受害人蔡老伯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然而,由于目前司法制度的局限性,现行法律制度对刑事犯罪所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法院暂不处理的规定,对像蔡老伯这样的受害人来讲其合法权益未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好在,保安公司根据判决书的规定对蔡老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进行了赔偿,使得蔡老伯的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